深圳用人單位招聘性別歧視最高罰3萬元
深圳用人單位招聘性別歧視將受到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罰
近日,深圳人社局根據《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》(市政府令第196號)的有關規定,對《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》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。
深圳用人單位招聘性別歧視最高罰3萬元
違法行為: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、錄用人員時,設置性別要求,以性別、婚姻、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招錄標準的。
處罰規定: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深圳用人單位招聘性別歧視最高罰3萬元
裁量標準:
1.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、錄用人員時,設置性別要求,經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,處三千元罰款。
2.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、錄用人員時,以性別、婚姻、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招錄標準,涉及1至5人,經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,處一萬元罰款。
3.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、錄用人員時,以性別、婚姻、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招錄標準,涉及6至10人,經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,處二萬元罰款。
4.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,用人單位在招聘、錄用人員時,以性別、婚姻、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招錄標準,涉及人數超過10人,經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,處三萬元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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